漯开文〔2023〕56号
中共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方案的通知
后谢镇、邓襄镇党委,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党工委,各局办及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方案》已经区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基层减负常态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 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厅文〔2023〕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级工作机制、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和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着力推动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统筹考虑区域布局和功能定位,整合现有村级阵地资源和办公场所,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做到一站多能、一室多用。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 实现挂牌数置、名称和式样相统一。
(二)权责一致原则。在省级、市级指导目录的基础上,按照经开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主责事项、协助事项、负面事项三个清单,明确村级组织权责事项,实现权责明晰、运行顺畅。
(三)精简高效原则。清理整治村级工作机制、标识挂牌、 出具证明事项,减轻村级事务负担。突出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工作导向,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村级治理效能和服务群众水平。
(四) 便民利民原则。围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需要,推动便民服务、公共卫生、快递物流等向村级党群服务中心集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近就便享受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包括主责事项、协助事项、负面事项三个清单,主责事项由村级组织承担,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事项由村级组织做好协调联络等辅助性工作,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明确党政群机构可依法依规在村级设立的站点或岗位,凡不在目录内的村级工作机制不再设立;依法依规设立的,由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按照区级指导目录统一标牌式样、规范挂牌工作,对不在目录内的标牌标识进行清理。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包括应当出具的证明事项和不应出具的证明事项两个清单,由区级编制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使用。
(二)健全两项工作机制。一是健全指导目录准入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明确相关目录事项调整的牵头部门,定期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更新。二是健全村级组织协助事项委托机制,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的事项,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相应的政策、设施、 技术、人员等支持。
(三)开展常态化监管。镇(办)要按照四个目录对各村开展常态化监管,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镇(办)党(工)委要主动扛起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推进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同时加强部门统筹,组织部门牵头推动村级组织机制、牌子试点工作,民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推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证明事项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 加强衔接沟通。镇(办)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围绕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的重点事项、工作流程、关键环节,与宣传、统战、政法、公安、司法、人社、医保、卫健、教育、应急、自然 资源、住建、生态环境、退役军人事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衔接沟通,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工作稳妥扎实推进。
(三) 强化人员保障。镇(办)党委加大力量投入,明确专人负责,从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负责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等,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 开展专项督查。区党办牵头成立联合督导组,对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试点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显的进行约谈,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经开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经开区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
3.经开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
4.经开区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1
经开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主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履职主体 | ||
1 | 党的建设 |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 村党组织 | ||
2 | 以开展“五星”支部创建等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增强村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 村党组织 | |||
3 | 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机制,领导和支持本村其他各类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 村党组织 | |||
4 | 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落实组织生活制度,通过公开承诺、设岗定责、积分管理等方式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村党组织 | |||
5 |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做好本村干部和人才工作,培养村级后备力量。 | 村党组织 | |||
6 | 落实党员联户、干部包片、支部会商等制度,做好群众工作。 | 村党组织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履职主体 | ||
7 | 村民自治 | 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义务。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8 |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 | |||
9 | 运用“四议两公开”讨论和决定本村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 | |||
10 | 组织制定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 村民委员会 | |||
11 | 经济发展 | 依法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发展规划。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12 |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13 | 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村民合法承包经营权益。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14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立农户绑定合作社、合作社绑定龙头企业“双绑”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培育“一村一品”。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履职主体 | ||
15 | 经济发展 | 服务协调本村生产经营,积极推广农业科技,发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16 | 管理集体资源资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 | 村党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17 | 环境整治 | 推动村民参与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18 | 组织村民做好户厕改造及粪污、垃圾、污水等治理,美化村容村貌,改善人居环境。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19 | 平安法治建设 | 开展“三零”平安村创建(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提升平安法治建设水平。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0 | 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1 | 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2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3 |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演练。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4 | 精神文明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宣传教育。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5 | 评选表彰“乡村光荣榜”人物和“六星模范户”,推进移风易俗,纠治陈规陋习,弘扬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6 | 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履职主体 | ||
27 | 民生服务 | 建好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便民服务、代办服务。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28 |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村民委员会 | |||
29 | 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 |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
30 | 组织村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村民委员会 | |||
二、协助事项清单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
1 | 社会保障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2 | 医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 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纳 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 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 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人员。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 保障部门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
3 | 卫生健康服务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符合奖励帮扶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部门 | |
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特殊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部门 | ||
5 | 疫情防控。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部门 | ||
6 | 教育服务 | 未成年人校外教育。 | 所在地未成年人。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 | |
7 |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联合劝返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 需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 | ||
8 | 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 | 所在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县级妇联组织 | ||
9 | 民政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
10 | 民政服务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11 |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12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个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13 | 老年人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残联组织 | ||
14 | 未成年人保护。 |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 会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
15 | 救灾应急服务 | 自然灾害资金发放。 | 受灾群众。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 |
16 | 地质灾害预防、灾情上报及避灾疏散。 | 受灾群众。 |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 ||
17 | 抗旱减灾。 | 受灾群众。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 | ||
18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 ||
19 | 统计调查服务 | 人口、经济普查。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 (经济)普查机构 | |
20 | 污染源普查。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 | ||
21 | 住房保障服务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 | |
22 |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房产)部门 | ||
23 |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 |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 | 市、县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机构 | ||
24 | 房屋租赁管理。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房产)部门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
25 | 平安法治服务 | 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对象。 |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受委托的司法所 | |
26 | 治安保卫。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 派出机构 | ||
27 | 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者。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 ||
28 | 国防、消防、禁毒、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教育。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国防教 育部门、应急管理部 门和公安机关等 | ||
29 | 反家庭暴力。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妇 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
30 |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线索报告。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机制牵头部门 | ||
31 |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 派出机构 | ||
32 | 宗教事务管理。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
33 | 其他服务 | 金融帮扶 |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一般农户。 | 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金融部门 | |
34 | 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 所在地村(居)民。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5 | 优扶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 | 优抚对象待遇申领的申请人。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6 | 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及发放、暂住人口申报登记、死亡登记。 | 相关申请人。 | 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 | ||
三、负面事项清单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
1 | 行政执法类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 | |||
2 | 整治非机动车。 | ||||
3 | 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 | ||||
4 | 燃煤及油烟整治。 | ||||
5 | 畜禽养殖场关闭整治。 | ||||
6 | 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 | ||||
7 | 道路便道砖铺设、破损路面修复、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线规划、楼体外立面粉饰等。 | ||||
8 | 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 | ||||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
9 | 行政执法类 | 乱扔行为处罚。 | |||
10 | 行道树排危、道路沿线花木养护。 | ||||
11 | 征收商业用房、民用房屋零散税费。 | ||||
12 | 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情况。 | ||||
13 | 拆迁拆违类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 | |||
14 | 拆除违章建筑。 | ||||
15 | 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 | ||||
16 | 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 | ||||
17 | 认定危房等级。 | ||||
18 | 招商引资类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 | |||
19 | 发展个体工商户。 | ||||
20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 | ||||
21 | 安全生产类 |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 |||
22 |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 | ||||
23 | 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 | ||||
24 | 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
备注:纳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村级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
附件2
经开区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
序号 | 工作机制 | 指导单位 | 人员岗位要求 |
1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区党工委办公室 | 站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
2 | “扫黄打非”工作站 | 区党工委办公室 | 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专(兼)职人员。 |
3 | 综治中心 | 区群工部 | 综治中心主任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事务。 |
4 | 警务室 | 区公安分局 | 一个警务室配备1至2名社区民警,按照“一村一辅警”配齐辅警或警务助理。 |
5 |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 依托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6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 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确定1人兼职;政府购买公益 服务岗位不少于1人。 |
7 | 村级“1+3”应急体系 | 区应急管理局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8 | 民兵连 | 区武装部 | 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党组织书 记担任。 |
序号 | 工作机制 | 指导单位 | 人员岗位要求 |
9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区武装部 | 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 |
10 | 卫生室 |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 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 |
11 |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 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由乡村公共管理类岗位人员提供服务。 |
12 | 宗教工作协理员 | 区党工委办公室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13 | 社会救助协理员 |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 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 |
1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 | 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15 | “一网两长”制 | 区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16 | 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 | 区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专(兼)职人员。 |
17 | 路长制 | 区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
18 | 河湖长制 | 区科技服务中心 | 河湖所经村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河长。 |
19 | 医保经办工作人员 |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 由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
附件3
经开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
序号 | 挂牌名称 | 类别 | 挂牌位置 | 建议式样 | 备注 |
1 | 中国共产党XX县XX乡(镇)XX村支部委员会 | 机构性标牌 | 综合服务设施 主要入口处 | 长条形竖牌。木质、白底红色字,或银色金属材质、红色字。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宋体加粗。建议尺寸:高180—250厘米,宽25—45厘米,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2 | XX县XX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 机构性标牌 | 综合服务设施 主要入口处 | 长条形竖牌。木质、白底黑色字,或银色金属材质、黑色字。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宋体加粗。建议尺寸:高180—250厘米,宽25—45厘米,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3 | XX县XX乡(镇)XX村集体经济组织 | 机构性标牌 | 综合服务设施 主要入口处 | ||
4 | XX县XX乡(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 机构性标牌 | 综合服务设施 主要入口处 | ||
5 | XX村党群服务中心 | 功能性标识 | 综合服务设施 顶部 | 横向标识。可选择以党徽开头。红色字。字体为黑体。尺寸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序号 | 挂牌名称 | 类别 | 挂牌位置 | 建议式样 | 备注 |
6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功能性标识 | 综合服务设施 外部醒目位置 | 横向标识。红色字。字体为黑体。尺寸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7 | 党员活动室(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 | |
8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农家书屋)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
9 | 综治中心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
10 | 卫生室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设在综合服务设施内部的,挂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是单独设施的,在设施入口处悬挂标牌,还可在外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 |
11 |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机构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 | |
12 | 民兵连 (青年民兵之家) | 机构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
13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
14 | 应急物资储备库 (微型消防站)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
序号 | 挂牌名称 | 类别 | 挂牌位置 | 建议式样 | 备注 |
15 | 团支部 | 机构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 | |
16 | 妇女联合会 (妇女之家) | 机构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
17 | 残疾人协会 | 机构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村里规范成立残疾人协会的可挂牌。 | |
18 | 警务室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设在综合服务设施内部的,挂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是单独设施的,在设施入口处悬挂标牌,还可在外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可挂牌。 |
19 | 老年幸福院 (日间照料中心)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建成并投入使用可挂牌 | |
20 | 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 功能性标牌 | 功能室入口处 | 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 |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可挂牌。 |
注:1.村党组织为党总支、党委的,相应调整名称。市辖区的村党支部,名称为“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XX乡(镇)XX村支部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参照命名。
2.党群服务中心主要入口处标牌悬挂的顺序遵循“两侧右为上、同侧内为上”原则,具体顺序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3.标牌标识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式样,包括材质、颜色、背景等,尺寸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4.功能室为一室多用的,应在功能室入口处悬挂集成式标牌。
附件4
经开区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一、应当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办理流程 | |
1 | 村民子女及近亲属入党政审证明。 | 村党组织 | 证明申请人政治审查合格。 | 申请人向本村党组织提出申请,由村党组织核实后出具。 | |
2 | 异地公民选民资格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用于公民参加人民代表选举活动 |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后开具选民关系转移证明。 | |
3 | 在校学生参加本村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在校学生在本村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 在本村参加社会实践后,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情况属实的由村委会当场出具证明。 | |
4 | 村民居住情况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用于申领居住证。 | 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证件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办理流程 | |
5 | 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申请人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救助范围。 | 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后开具证明。 | |
6 | 应征入伍政审鉴定意见及家庭情况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 申请人向县级征兵办公室获取应征入伍政审鉴定表,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后开具证明。 | |
7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 申请人可到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或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网站下载等方式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后开具证明。 | |
8 | 家庭暴力求助记录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可能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查阅调取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村民委员会对确有信息的,给予记录页复印件并盖章证明。 | |
9 | 亲属关系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用于罪犯亲属首次来狱会见罪犯审核。 | 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时,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后开具证明。 | |
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房产、土地过户;用电过户、用电地址变更;股权继承。 | 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上学;办理社保;办理公民户口、身份证项目变更、更正等。 | 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
3 | 居民养犬证明。 | 备案。 | 养犬村(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入职、政审、入伍。 |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5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备案。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
6 | 人员失踪证明。 | 人员身份。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
7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8 | 健在证明。 | 申请补贴。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
9 | 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
10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申请补贴。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申请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1 | 残疾状况证明。 | 申请补贴、办理残疾人证。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
12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
13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村(居)民办理失业保险、出国旅游办理签证时提供无业、家庭主妇证明。 | 申请人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
14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办事。 | 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
15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村(居)民向银行办理业务。 |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
16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土地、房产过户、股权继承等。 | 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
17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
18 | 证件遗失证明。 | 证件补办。 | 申请人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 | ||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
19 | 同一地址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地址更换后证明属于同一地址。 | 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地址变更证明或提供地址变更的网上信息公示。 | ||
20 | 同属一人证明。 | 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与身份证不一致,证明同一人。 |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 ||
21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
22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
23 | 办理抚恤补助登记 证(初审)。 | 抚恤补助认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24 | 退役军人登记审核 证明。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由申请人提交退伍证。 | ||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
25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办理迁出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 提供居住证。 | ||
26 | 监护人资格证明。 | 申领孤儿生活 保障金。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